在全球消除對婦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視。
消除公共和民營部門針對婦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,包括販賣、性剝削及其他形式的剝削。
消除童婚、早婚、逼婚及割禮等一切傷害行為。
確保婦女全面有效參與各級政治、經濟和公共生活的決策,並享有進入以上各級決策領導層的平等機會。
根據《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綱領》、《北京行動綱領》及其歷次審查會議的成果文件,確保普遍享有性和生殖健康以及生殖權利。
根據各國法律進行改革,給予婦女平等獲取經濟資源的權利,以及享有對土地和其他形式財產的所有權和控制權,獲取金融服務、遺產和自然資源。